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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律/闻刘涌一案改判有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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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9-4 17:41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作为黑社会的老大,2002年4月17日,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刘涌死刑。然而2003年8月15日,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刘涌死缓。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,在本案中,刘涌也应该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,当然也包括对集团成员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责任。但在二审中,宋健飞被判死刑,并已执行,可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。见此遂作。
判词一出众心凉,
刑典名存实已亡。
自古射人先射马,
而今擒贼不擒王。
孔方终是官场色,
包拯无非戏里妆。
笑看布衣空议论,
只留青史说荒唐。
发表于 2003-9-5 11:06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
七律/闻刘涌一案改判有感


    痛而快哉,先生诗下入木三分淋漓尽致。可惜,布衣空长恨呀。
发表于 2003-9-5 16:56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
七律/闻刘涌一案改判有感

中国该实行判例法,那样差点
发表于 2004-1-12 07:45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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